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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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省(市)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省(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提請教育部聘任。 二、國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聘任程序,大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七條、專科學校法第九條業有相關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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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0419 制定)
本條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六條、「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
(10011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聘任程序,大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七條、專科學校法第九條業有相關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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