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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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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2.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各級學校教師的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除依法令分發之外,由校長選擇經過公開甄選的合格人員,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經科務會議審議後,由科主任提名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的聘任,學校應在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上刊載徵聘資訊後,由該學系(研究所)的系主任或所長提名並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的設置辦法由各學校的組織規程規定,其他學校則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 - 教育人員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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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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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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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