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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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各級學校教師的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除依法令分發之外,由校長選擇經過公開甄選的合格人員,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經科務會議審議後,由科主任提名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的聘任,學校應在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上刊載徵聘資訊後,由該學系(研究所)的系主任或所長提名並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的設置辦法由各學校的組織規程規定,其他學校則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各大學校務會議決議文件,例如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第2514次會議決議 - 教育部相關公告,例如教育部發布的徵聘公告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40419 制定)
各級學校教師任用程序如左: 一、國民小學教師除實驗國民小學由校長遴聘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 二、中等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 三、專科學校教師由科主任提請校長聘任。 四、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系主任或所長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院長聘任。 五、大學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系主任或所長會商院長,並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校長聘任。
立法理由本條依據各級學校法規定教師之聘任權責。
(0860225 修正)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院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大學法及參照教師法草案條文,各級學校教師均採聘任制,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本條例有關教師任用程序及任用方式均配合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規定專科學校教師聘任程序。 三、專科以上學校自主性較高,爰參照大學法之規定於增列之第二項中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其他學校由教育部定之。
- 法令名詞
本條依據各級學校法規定教師之聘任權責。
一、依大學法及參照教師法草案條文,各級學校教師均採聘任制,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本條例有關教師任用程序及任用方式均配合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規定專科學校教師聘任程序。 三、專科以上學校自主性較高,爰參照大學法之規定於增列之第二項中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其他學校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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