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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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各級學校教師的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聘任,除依法令分發之外,由校長選擇經過公開甄選的合格人員,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經科務會議審議後,由科主任提名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的聘任,學校應在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上刊載徵聘資訊後,由該學系(研究所)的系主任或所長提名並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的設置辦法由各學校的組織規程規定,其他學校則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 - 教育人員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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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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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