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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474 號
要旨
核釋國民中、小學及大專院校教師如係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派任,且支有俸給並參加考績者,皆屬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範疇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75 年 4 月 2 日(75)台廳三字第 02726 號函准予備查【來文詢問內容】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是否應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教師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支有俸給並參加考績,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二)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教師,如其所兼任之行政工作係經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亦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