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4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核釋國民中、小學及大專院校教師如係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派任,且支有俸給並參加考績者,皆屬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範疇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75 年 4 月 2 日(75)台廳三字第 02726 號函准予備查【來文詢問內容】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是否應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教師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支有俸給並參加考績,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二)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教師,如其所兼任之行政工作係經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亦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 台會議字第 04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核釋國民中、小學及大專院校教師如係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派任,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