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的規定,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可以設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的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並報所屬的主管機關核定。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除了受所屬的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和主管機關的監督外,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時,還應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監督。而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則適用前述規定。 根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置基準》,校地規模的要求是都市計畫區外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少於1.8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有足夠的土地來提供學生們需要的場地和設施。 例如,根據教育部於2011年發布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陸、校園建築空間及其附屬設備》文件中,對於學校校地和建築空間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設定。其中有提到國民小學的屋頂基準,要求國民小學建築的屋頂面積應達到校地總面積的10%。這一要求是為了提供足夠的空間來舉辦活動、避雨等。 根據《教育部審核標準及考試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被告應提供合格的教育環境才能獲得審查標準的通過。當教育部審查標準達到標準並通過後,學校才能獲得相應的認可和審批。 由於本資料缺乏特定案件的相關細節,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國民小學教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國民中學教師,由校長聘任,均應專任。但國民中學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小學教師採派任制,國民中學教師採聘任制,其理由:㈠國民小學教學採班級制,國民中學教學採學科制,兩者情況有別,無強求一致之需要。㈡國民小學採派任制,國民中學採聘任制,行之有年。根據多數教育人員之反映,並求人事安定,經審慎研究以維持現狀為宜。 二、國民中學若干科目,如職業選修科目,一則教學時數不多,一則需要技能專精,延聘專任教師,頗有困難,故規定國民中學有特殊情形者,得騁請兼任教師。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
立法理由規定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立法理由一、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人力資源之調整,授權國民中小學得聘任具有各科、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之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三、第四項明定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格,各縣市得互相承認規定。 四、第五項明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受所屬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小學教師採派任制,國民中學教師採聘任制,其理由:㈠國民小學教學採班級制,國民中學教學採學科制,兩者情況有別,無強求一致之需要。㈡國民小學採派任制,國民中學採聘任制,行之有年。根據多數教育人員之反映,並求人事安定,經審慎研究以維持現狀為宜。 二、國民中學若干科目,如職業選修科目,一則教學時數不多,一則需要技能專精,延聘專任教師,頗有困難,故規定國民中學有特殊情形者,得騁請兼任教師。
規定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
一、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人力資源之調整,授權國民中小學得聘任具有各科、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之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三、第四項明定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格,各縣市得互相承認規定。 四、第五項明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受所屬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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