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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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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2.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其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3. 3.前項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4. 4.第二項公立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5. 5.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6. 6.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公立學校的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學校的劃分學區和入學方式是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的。地方政府在制定這些規定時,應考慮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等因素。如果地方政府想要變更或停辦公立學校,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準則,並訂定相關的自治法規。在進行變更或停辦學校時,地方政府應制定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並邀請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和辦理公聽會。對於合併或停辦原住民重點學校,則需要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辦理。另外,公立學校也可以委託私人辦理,相關事項則適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的規定。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都市計畫區外的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少於1.8公頃(18,000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的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學校有足夠的校地面積,以提供優質的學習環境。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欲裁併總○國小和文○國小,就涉及到學校的變更或停辦。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地方政府在裁併或停辦學校時,應擬具相關計畫,並邀請各方進行評估和辦理公聽會。這有助於確保裁併或停辦學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由於總○國小原為私立學校,變更為公立學校後不符合學區劃分的規定,被告裁併總○國小旨在終止違法存在,回歸合法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原住民重點學校的合併或停辦應按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該法第10條的規定可能不適用於此類學校的變更或停辦。 資料來源: 1. 國民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2.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教育部發布,最近版本)

立法沿革 5

(0680508 制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並置輔導人員若干人,辦理學生輔導事宜。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實際需要設置人事及主計單位;其設置標準,由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力求一致,為顧及學校規模大小不一,故予彈性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主任為學校行政之幹部人員,故本條第一項明定主任及職員由校長遴用,賦予校長適度之人事權,俾利校務之推展。   三、國民中小學除注重各科教學外,對於學生之輔導工作,尤應特別重視,故本條第二項規定於國民小學設置輔導室或輔導人員。又國民中學之所以規定應設輔導室者,以國民中學須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之不同需要,其課程須富彈性,以試探學生性向。為使學生能獲得健全發展,俾將來各適其所,實有賴輔導工作之配合實施。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以專任教學為其職責,為免因兼辦其他事務而影響教學,故本條第三項明定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設置人事及主計單位。至規模較小之國民中小學;其人事、主計之辦理,將於設置標準中予以規定。

(0880114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增列明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使全校教師皆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落實「校園民主化」。

(1000112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426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項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增訂第十項「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1120529 全文修正)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其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第二項公立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
(0680508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力求一致,為顧及學校規模大小不一,故予彈性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各處、室主任為學校行政之幹部人員,故本條第一項明定主任及職員由校長遴用,賦予校長適度之人事權,俾利校務之推展。   三、國民中小學除注重各科教學外,對於學生之輔導工作,尤應特別重視,故本條第二項規定於國民小學設置輔導室或輔導人員。又國民中學之所以規定應設輔導室者,以國民中學須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之不同需要,其課程須富彈性,以試探學生性向。為使學生能獲得健全發展,俾將來各適其所,實有賴輔導工作之配合實施。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以專任教學為其職責,為免因兼辦其他事務而影響教學,故本條第三項明定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設置人事及主計單位。至規模較小之國民中小學;其人事、主計之辦理,將於設置標準中予以規定。

(0880114 修正)

增列明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使全校教師皆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落實「校園民主化」。

(100011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426 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項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增訂第十項「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1120529 全文修正)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其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第二項公立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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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