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私立學校的設立、變更或停辦須遵循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的程序和要求,我們可以參考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的具體內容。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及教師編制之多寡,與教師工作負擔及教學效果關係密切。 二、為減輕教師工作負擔,提高教學效果,以維持國民教育水準,關於學校及教職員之編制標準,宜由教育部根據教學需要,並配合財政情形予以適當之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教育階段應採常態分班,為使各國民中小學落實常態分班政策,並避免各學校巧立名目實施能力分班,爰修正本條文,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分班應採常態分班,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二、增訂第二項。
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及教師編制之多寡,與教師工作負擔及教學效果關係密切。 二、為減輕教師工作負擔,提高教學效果,以維持國民教育水準,關於學校及教職員之編制標準,宜由教育部根據教學需要,並配合財政情形予以適當之規定。
一、國民教育階段應採常態分班,為使各國民中小學落實常態分班政策,並避免各學校巧立名目實施能力分班,爰修正本條文,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分班應採常態分班,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二、增訂第二項。
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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