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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7 條(國中小學校長之遴選)

  1. 1.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2. 2.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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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7 條的第一款,國民中、小學校長的遴選方式應該以公開方式進行,意即應徵人員應該經過公開的甄選程序來選拔合格的人員擔任校長職位。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選拔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選拔出具有適當資格和能力的人擔任校長。 2. 關於中等學校教師的遴選,根據同一條第二款,除了分發制度之外,也需要進行公開的方式進行甄選。這意味著除了依照分發制度進行教師的遴選外,其他的遴選過程也應該是公開的。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86年3月19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3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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