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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7 條(國中小學校長之遴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2.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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