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8 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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