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8 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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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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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8條,學校職員的任用程序如下:除非是主計人員或人事人員,否則由校長選擇合格的人員來任用,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也就是說,校長有權根據條例的規定來選擇合格的人員,並將其報告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核准。這一條規定主要適用於學校職員的任命程序,並沒有涉及具體的資格或程序。 例如,假設某校長需要聘請一位新的教師,他可以從合格人員中進行遴選,選擇適合的人選並進行報備。報告將被提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確認和核准該選擇。這樣校長就能遵從條例的規定進行教師的遴選和任命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740419 制定)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各級學校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既須經考試以取得資格,故其任用得由校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任用,以維持校長人事權,符合各級學校法之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740419 制定)
各級學校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既須經考試以取得資格,故其任用得由校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任用,以維持校長人事權,符合各級學校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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