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9 條(社教專業人員等之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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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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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9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聘任需經由各該首長進行遴選,選出合格的人員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聘任。這意味著在遴選社教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時,必須符合相關的資格標準和程序,並經過主管教育機關的審核才能被正式聘任。 舉個例子,假設某社會教育機構需要聘任一位專業人員,他們首先會進行遴選程序,例如進行面試、審核申請材料等。遴選出合適的候選人後,他們會將這些候選人的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審查這些候選人是否符合相關的資格和要求,並最終做出決定是否核准他們的聘任。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740419 制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現況規定社會教育專業人員學術研究人員之任用程序。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740419 制定)
本條參照現況規定社會教育專業人員學術研究人員之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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