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9 條(社教專業人員等之聘任)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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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9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聘任需經由各該首長進行遴選,選出合格的人員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才能聘任。這意味著在遴選社教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時,必須符合相關的資格標準和程序,並經過主管教育機關的審核才能被正式聘任。 舉個例子,假設某社會教育機構需要聘任一位專業人員,他們首先會進行遴選程序,例如進行面試、審核申請材料等。遴選出合適的候選人後,他們會將這些候選人的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核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審查這些候選人是否符合相關的資格和要求,並最終做出決定是否核准他們的聘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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