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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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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四、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附屬中、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市)教育廳(局)審查。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學校教師經任用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提交其資格審查: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舉例:某國民中學在聘用教師後,需將教師的相關資料通過學校提交給所在縣政府,由縣政府再轉交省教育廳進行資格審查。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舉例:某高中在聘用教師後,需將教師的相關資料直接提交給省教育廳進行資格審查。 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舉例:某直轄市所屬的公私立小學在聘用教師後,需將教師的相關資料提交給所在市教育局進行資格審查。 四、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附屬中、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師,應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市)教育廳(局)審查。 舉例:某師範大學所屬附屬小學在聘用教師後,需將教師的相關資料通過學校提交給所在地區的省(市)教育廳(局)進行資格審查。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舉例:某專科以上學校在聘用教師後,需將教師的相關資料直接提交給教育部進行資格審查。 總結: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學校教師在任用後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提交其資格審查,具體的程序由教育部所定。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學校教師的資格和合格性,並維護教育質量的提高。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四、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附屬中、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市)教育廳(局)審查。   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現行中小學教師登記及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等辦法,規定各級學校教師資格送審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參照現行中小學教師登記及大專教師資格審查等辦法,規定各級學校教師資格送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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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規定:「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