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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52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主旨

關於所詢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是否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1 款「在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0 日台人(二)字第 0960115337 號書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電腦處理者,則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本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參照)。本件「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如其內容包含上開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應有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1.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第 8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為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查「教育或訓練行政」,係屬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項目之一(代號053 ),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同條例第 30 條復規定教師任用資格審查為法定必經程序且貴部為審查機關之一,故貴部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具有該條例第 31 條所定教育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上開本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

四、又本法第 6 條、第 17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取、毀損、滅失或洩漏。」故貴部為建置本件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時,宜請注意上開比例原則及資訊安全等規定,就相關技術性事項妥為規劃,併此敘明供參。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352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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