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0 條(普設平民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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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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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50 條要求國家普設平民金融機構救濟失業,是勞工紓困、青創貸款等政府低利貸款的憲法依據。
Q · 失業沒錢周轉,憲法有保障國家給我貸款的權利嗎?
有。憲法 150 要求國家設平民金融機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0 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這不只是宣示,而是強制要求國家提供「窮人也借得到錢」的金融管道,落實成今日勞動部勞工紓困貸款、經濟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低利貸款等具體制度。額度從 10 萬至 1,200 萬不等,利率多比商業銀行低一半以上。
深度解讀
這條寫得非常老派: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用今天的話說,就是國家必須提供「窮人也借得到錢」的金融管道,避免失業者走投無路只能找地下錢莊。這條誕生在 1947 年,當時中國大陸的農村高利貸問題極為嚴重,憲法起草者想用這條作為基本國策,要求國家必須介入。今天在台灣,這條的精神具體化成什麼?你可能沒想過:勞工紓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農漁會信用部的低利貸款、甚至是疫情期間的紓困貸款,背後的憲法依據其實都可以追溯到這條。它不是抽象的宣示,它是一個強制國家「不能讓經濟弱勢者被金融體系完全拋棄」的承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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