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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7 條(地方經濟之平衡發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2.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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