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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23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一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係指「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或「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一六條、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參照) 而言,非謂就特定事項,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有不同規定而不牴觸中央法規時,仍一律以中央法規優先適用。否則,憲法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將失其意義。故地方法規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特定事項有與中央法規不同之規定時,仍宜視其規定之內容性質,依狹義規定優於廣義規定或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決定其適用依據,始為允當。

二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係由臺灣省政府擬訂,送請台灣省參議會審議通過,並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始由臺灣省政府公布施行之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規,核其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內容,係為應實際之需要,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為詳盡之規定,雖因停職時間及要件之不同,致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形式上有異,惟其停職之主旨則一,並未牴觸行政院前開辦法規定。本件省轄○○市市長施○忠為地方公職人員,涉嫌侵占圖利案,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既專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設有詳盡之規定,自以優先適用該綱要之規定,較為妥當,此與行政院前開辦法第一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並不排除其他法令之適用亦不相違。本件似以依照前開綱要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俟第一審判決後再議為宜。

全文內容

一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係指「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或「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一一六條、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七二條參照) 而言,非謂就特定事項,地方法規與中央法規有不同規定而不牴觸中央法規時,仍一律以中央法規優先適用。否則,憲法第一○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將失其意義。故地方法規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特定事項有與中央法規不同之規定時,仍宜視其規定之內容性質,依狹義規定優於廣義規定或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決定其適用依據,始為允當。

二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係由臺灣省政府擬訂,送請台灣省參議會審議通過,並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始由臺灣省政府公布施行之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規,核其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內容,係為應實際之需要,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為詳盡之規定,雖因停職時間及要件之不同,致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形式上有異,惟其停職之主旨則一,並未牴觸行政院前開辦法規定。本件省轄○○市市長施○忠為地方公職人員,涉嫌侵占圖利案,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既專就地方公職人員之停職事由及要件設有詳盡之規定,自以優先適用該綱要之規定,較為妥當,此與行政院前開辦法第一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並不排除其他法令之適用亦不相違。本件似以依照前開綱要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俟第一審判決後再議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123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 按所謂法之位階性,係指「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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