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5 條(省自治法發生重大障礙之解決)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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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15 條規定省自治法施行中發生重大障礙時,由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
Q · 省自治法卡住時,憲法怎麼救?
依憲法第 115 條,省自治法施行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時,先由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再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解決方案。屬五權憲法獨創之憲政爭議準司法合議機制,但因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省,省級自治實質停止運作,本條進入休眠狀態從未實際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是憲法為「省自治」這部機器準備的緊急救援按鈕。當省自治法在實施過程中,某一條卡住了、引發重大障礙,不是丟給行政院自己決定,也不是交給立法院吵,而是啟動一個五院院長組成的特別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當主席,在司法院先聽各方意見之後,拿出解決方案。換句話說,它把「省」的憲政僵局放到國家最高層級,用五院合議的方式處理。你可能覺得這條跟自己八竿子打不著,但它揭示了一件事:中華民國憲法對「地方自治卡關」這種事,原本設計的不是政治協商,而是準司法程序加五院共治。只是這台機器後來被凍省、精省、增修條文架空,幾乎沒真正啟動過。懂這條的人,才看得懂台灣中央與地方關係為什麼是現在這個樣子。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5 條為省自治法施行重大障礙之解決條款,建立五院院長合議制度:當省自治法施行中發生憲政僵局,由司法院召集陳述意見後,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解決方案。屬五權憲法獨創之地方憲政爭議準司法合議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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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5 條在規定什麼?▾
省自治法卡關時,由五院院長合議解決,司法院院長當主席
Q2為什麼要五院院長一起開會解決省的問題?▾
制憲者把地方憲政爭議拉到最高層級用合議制處理,避免單一機關獨斷
Q3這條現在還有效嗎?▾
本文未刪除但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省後無適用對象,處於休眠狀態
Q4為什麼是司法院院長當主席而不是行政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代表中立、法理優先的定位,避免政治機關主導憲政爭議解決
Q5什麼算是省自治法施行的「重大障礙」?▾
本條未明定,制憲者保留給未來實踐認定,凍省後從未有機會解釋
Q6這條跟大法官違憲審查差在哪?▾
本條是五院政治合議準司法程序,違憲審查是大法官單一司法判斷
Q7跟憲法第 44 條院際爭議有什麼差別?▾
第 44 條是總統召集會商院際爭議,本條是司法院主導解決省級自治法障礙
Q8凍省後這條的命運是什麼?▾
進入休眠但本文仍在,台灣憲政「凍結不等於廢止」的典型案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onstitution_115 | constitution_44 | constitutional_review |
|---|---|---|---|
| 啟動者 | 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 | 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 | 聲請人(人民、機關、立法委員) |
| 決策機制 | 五院院長合議,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 五院院長會商(總統主持) | 憲法法庭大法官評議 |
| 適用範圍 | 省自治法施行重大障礙 | 院與院間爭議 | 違憲審查、法律統一解釋 |
| 拘束力性質 | 準司法合議決議 | 政治協商結果 | 具憲法拘束力之判決 |
| 實際運作情形 | 從未啟動(凍省後無適用對象) | 鮮少啟動 | 頻繁運作(已累積數百件解釋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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