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4 條(省自治法之司法審查)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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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規範省自治法須送司法院事前違憲審查,為憲法本文唯一事前審查設計,已因精省停止適用。
Q · 憲法本文有設計事前違憲審查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宣布該條文無效。這是憲法本文唯一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跟現行大法官事後審查路線不同。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將省級政府虛級化後,本條失去適用對象,從未真正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做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省自治法制定後必須送司法院,司法院認為違憲的條文可以直接宣布無效。這是憲法本文少數明文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跟我們現在熟悉的大法官解釋(事後審查)不同。現行違憲審查基本上都是事後的:有爭議才審。但本條設計的是自治法一做好就要送審,不等爭議發生。這個設計很前衛,可惜跟整個省的制度一起被精省凍結了。你在讀憲法訴訟法、研究違憲審查制度時,這條是個有趣的歷史對照:台灣的違憲審查本來可能長得不一樣。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為憲法本文中唯一明文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規範省自治法制定後應送司法院審查,違憲條文得直接宣告無效,與現行大法官(憲法法庭)事後審查制度形成對照。本條因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精省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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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4 條是什麼?▾
規範省自治法制定後須送司法院事前違憲審查的條文,是憲法本文唯一明文設計的事前審查機制,1997 年因精省停止適用。
Q2事前違憲審查跟事後違憲審查差在哪?▾
事前審查是法規一通過就送審不等爭議發生,事後審查要有具體爭議才審。台灣憲法第 114 條原本設計事前審查,但實際運作的是大法官事後審查體制。
Q3憲法第 114 條為什麼停止適用?▾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將省政府虛級化(精省),省自治法的適用對象消失,本條從未真正啟動就被歷史凍結。
Q4事前違憲審查在其他國家有用嗎?▾
有。法國憲法委員會第 61 條是事前審查經典制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抽象規範審查也接近事前審查。台灣現行純事後路線並非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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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事前審查(憲法 114 條) | 事後審查(現行大法官) |
|---|---|---|
| 啟動時點 | 省自治法一通過就送審 | 具體爭議發生後才聲請 |
| 審查機關 | 司法院 | 憲法法庭(前大法官會議) |
| 適用範圍 | 省自治法(已虛化) | 全部法律命令 |
| 現行效力 | 已停止適用 | 現行運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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