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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憲法114省自治法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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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規範省自治法須送司法院事前違憲審查,為憲法本文唯一事前審查設計,已因精省停止適用。

Q · 憲法本文有設計事前違憲審查嗎?

有,第 114 條,但已被精省凍結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宣布該條文無效。這是憲法本文唯一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跟現行大法官事後審查路線不同。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將省級政府虛級化後,本條失去適用對象,從未真正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做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省自治法制定後必須送司法院,司法院認為違憲的條文可以直接宣布無效。這是憲法本文少數明文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跟我們現在熟悉的大法官解釋(事後審查)不同。現行違憲審查基本上都是事後的:有爭議才審。但本條設計的是自治法一做好就要送審,不等爭議發生。這個設計很前衛,可惜跟整個省的制度一起被精省凍結了。你在讀憲法訴訟法、研究違憲審查制度時,這條是個有趣的歷史對照:台灣的違憲審查本來可能長得不一樣。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為憲法本文中唯一明文設計的事前違憲審查機制,規範省自治法制定後應送司法院審查,違憲條文得直接宣告無效,與現行大法官(憲法法庭)事後審查制度形成對照。本條因 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精省而停止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的事前違憲審查跟現在的大法官違憲審查差在哪?

本條是事前審查:省自治法一做好就送司法院審,不等爭議發生。現行制度是事後審查:要有具體爭議(法律適用、人民聲請、機關聲請)才審。兩種路線各有利弊,事前審查可以預防違憲,事後審查尊重立法自主。內行人提示:這個對比是憲法學比較研究的經典題目。

Q2既然這條已停止適用,還需要讀嗎?

對考試和實務工作不是必考,但對理解台灣憲政結構很重要。它說明台灣的違憲審查制度不是從天而降,憲法本文原本有多種設計可能,只是歷史選擇讓現在的樣子成為主流。內行人提示:讀憲法要分清楚「現在用的」和「歷史上的設計」,這條屬於後者。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是什麼?

規範省自治法制定後須送司法院事前違憲審查的條文,是憲法本文唯一明文設計的事前審查機制,1997 年因精省停止適用。

Q4什麼叫事前違憲審查?

法規制定完成後在實際適用前就送憲法審查機關預先審查合憲性,不需要等具體爭議發生。法國憲法委員會、德國抽象規範審查都是此類設計。

Q5省自治法是什麼?為什麼從沒制定過?

憲法本文設計由省民代表大會制定、規範省級政府組織與職權的根本法。1997 年精省將省虛級化後,省民代表大會與省自治法的制定主體與適用對象都消失了。

Q6憲法第 114 條的「違憲宣告」效力是什麼?

司法院認定省自治法違憲時,得直接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自動失效),不需要省級機關再為其他程序行為。這是事前審查獨有的強效設計。

Q7比較憲法研究怎麼用這條?

援引本條指出憲法本文原本就有事前審查基因,比從外國經驗引進更具說服力。可同時對照法國憲法 61 條與德國 BVerfGG § 13 Nr. 6 建立完整論證。

Q8違憲審查制度改革論文怎麼引用本條?

用本條當作「台灣憲法原本可能採事前審查路線」的歷史證據,作為改革主張的本土法源支撐。再與精省歷史脈絡結合,論證改革並非無中生有。

Q9怎麼向學生解釋本條的歷史意義?

用「憲法牆上的小門」比喻:門還在但牆已被凍結。讓學生看見憲政選擇的多元可能性,不要把現行制度當作唯一答案。

Q10考試怎麼考憲法第 114 條?

近 20 年司法官 / 律師考試低頻出題,但若考憲法總論或地方制度章節,可能作為配角條文出現在比較違憲審查制度的申論題中。

Q11憲法 114 條 vs 現行憲法訴訟法差在哪?

114 條是事前抽象審查(針對省自治法整體),憲法訴訟法是事後具體審查(針對個案爭議)。一個是預防性,一個是補救性。兩種路線典範完全不同。

Q12憲法 114 條 vs 法國憲法 61 條哪個更早?

中華民國憲法 1947 年制定第 114 條,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1958 年制定第 61 條。台灣憲法在亞洲明文事前審查設計的時間上早於法國 11 年,但實際運作上法國至今仍活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事前審查(憲法 114 條)事後審查(現行大法官)
啟動時點省自治法一通過就送審具體爭議發生後才聲請
審查機關司法院憲法法庭(前大法官會議)
適用範圍省自治法(已虛化)全部法律命令
現行效力已停止適用現行運作中

事前審查(憲法 114 條)

啟動時點
省自治法一通過就送審
審查機關
司法院
適用範圍
省自治法(已虛化)
現行效力
已停止適用

事後審查(現行大法官)

啟動時點
具體爭議發生後才聲請
審查機關
憲法法庭(前大法官會議)
適用範圍
全部法律命令
現行效力
現行運作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 第 81 条(純事後具體審查制,無事前抽象審查)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11조 + 헌법재판소법(純事後審査制)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權 — 政治機關審查)
德國BVerfGG § 13 Nr. 6(抽象規範審査 — 接近事前審査,可由政府或議會少數派聲請)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61(事前憲法委員會審查 — 全球事前審查經典制度)
美國Marbury v. Madison (1803) — 純事後司法審查(無事前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1225 制定)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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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規定:「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