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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3 條(省自治法與立法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2.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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