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3 條(省自治法與立法權)
- 1.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 2.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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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113條規範省自治法應含省議會、省長民選與省立法權,但1998年精省後依增修條文第9條停止適用。
Q · 憲法第113條規定的省議會、民選省長還存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3條,省自治法原應規範省議會(議員民選)、省政府(省長民選)、省與縣關係及省立法權。但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增修條文第9條第3項明文停止本條適用,省議會改為省諮議會(總統任命)、省長改為派任、省立法權消滅,省自治權限完全凍結。本條因此成為台灣憲政史上「實到虛」的代表案例。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省自治法必須包含哪些東西:省議會(議員民選)、省政府(省長民選)、省與縣的關係,以及省的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使。讀起來像一套完整的地方政府藍圖。但這整套藍圖從民國 86 年精省後就被收進抽屜。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長改派不選、省議會改為省諮議會且成員由總統任命。你現在看到的「省」,跟本條想像的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學這條的意義不在於它現在怎麼運作,而在於看懂台灣憲政史上「省」這個層級從實到虛的過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113條為省自治制度的組織性規範,規定省自治法應包含四大要素:省議會(議員民選)、省政府(省長民選)、省與縣關係及省立法權,是憲法本文設計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架構,但自1998年精省後依增修條文第9條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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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113條規定了什麼?▾
省自治法應包含的四大要素:省議會、省政府、省與縣關係、省立法權
Q2為什麼憲法第113條已停止適用?▾
因1997年第四次修憲,增修條文第9條第3項明文停止省自治相關條文適用
Q3精省是什麼意思?▾
1998年依增修條文凍結省級自治,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議會改為省諮議會
Q4省議會和省諮議會差在哪?▾
省議會議員民選且有立法權;省諮議會由總統任命且只有諮詢功能
Q5宋楚瑜民選省長是依哪一條?▾
依憲法第113條設計,1994年第一屆也是最後一屆民選省長,1997年修憲後停辦
Q6省自治法現在還能制定嗎?▾
不能。本條停止適用後省級立法權消滅,地方制度法只規範直轄市與縣市
Q7本條跟地方制度法什麼關係?▾
本條凍結後地方制度法填補空缺,但只規範縣市與直轄市,省級已虛級化
Q8考國考要記哪些重點?▾
本文 vs 增修條文的雙層結構、釋字第467號精省解釋、地方制度兩級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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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憲法本文(第113條) | 省議會:議員民選、有立法權、是自治機關 | 省諮議會:總統任命、僅諮詢功能、無立法權 |
| 省長 | 由省民選舉產生,是省政府首長 |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是派出機關主管 |
| 省自治法 | 依本條須制定,規範省級自治 | 依增修條文第9條停止適用,未制定 |
| 省立法權 | 由省議會行使,可制定省法規 | 已消滅,立法權集中於中央立法院 |
| 地方制度層級 | 三級制:中央—省—縣/市 | 二級制:中央—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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