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第 112 條原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現在還能用嗎?
形式存在、實質凍結,已停止適用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原本規範,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第四次修憲通過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憲法本文第十一章關於省自治的整套規定,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省長民選均停止運作。本條文字仍存在於憲法本文,但實質效力已被增修條文取代。
這條看起來很正式: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這裡藏著一個台灣人都該知道的真相:這條從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精省」之後,已經實質凍結。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省級選舉、把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所謂「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在現行憲政運作中根本不會發生。你在課本上讀到這條,老師可能只講文字,不講它已經是一具標本。懂這件事的差別是:當有人拿「憲法本文第 112 條還在」來主張恢復省自治,你知道這是政治修辭,不是法律現實。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並存,後者優先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屬於憲法本文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省級自治規範,原設計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並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建立省級住民自治體系。本條自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現行運作上省已虛級化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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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存在於憲法本文,實質上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自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後,省已虛級化,省長不再民選,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所謂「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從未真正運作。內行人提示:國考作答碰到省級議題,結尾務必補一句「本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這是拿分關鍵。
必須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依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案須經立法委員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 3/4 決議,再交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通過。這是台灣最高的立法門檻。內行人提示:光是門檻高,就註定短期內不會被觸碰。
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的憲法本文條文,建立省級住民自治體系,現已凍結。
憲法本文設想的省級自治住民代表機關,從未實際召開,1997 精省後停止運作。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將省虛級化的憲政改革,省政府改派任、停辦省級選舉、停止省自治法制定。
憲法本文中文字仍存在但實質效力暫停的條文,由增修條文宣告停止適用,可以解凍恢復。
必須修改增修條文第 9 條,門檻為立法院 3/4 出席、3/4 同意,加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提案門檻立委 1/4,決議門檻 3/4 出席 3/4 同意,再加公民複決過半,是台灣最高的立法門檻。
結尾務必補「本條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一句,這是區分背書考生與懂憲政考生的關鍵。
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看有沒有條款宣告該本文條文停止適用,本條對應增修條文第 9 條已停止。
凍結:文字存在憲法本文、效力暫停、可解凍;廢除:條文刪除、形式消滅、需重新立憲。
增修條文優先適用,本文被凍結部分形式存在但實質停止。雙層結構是讀台灣憲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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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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