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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 條(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與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2.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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