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 條(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與權限)
- 1.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 2.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12 條原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現在還能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原本規範,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第四次修憲通過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憲法本文第十一章關於省自治的整套規定,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省長民選均停止運作。本條文字仍存在於憲法本文,但實質效力已被增修條文取代。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正式: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這裡藏著一個台灣人都該知道的真相:這條從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精省」之後,已經實質凍結。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省級選舉、把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所謂「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在現行憲政運作中根本不會發生。你在課本上讀到這條,老師可能只講文字,不講它已經是一具標本。懂這件事的差別是:當有人拿「憲法本文第 112 條還在」來主張恢復省自治,你知道這是政治修辭,不是法律現實。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並存,後者優先適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屬於憲法本文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省級自治規範,原設計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並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建立省級住民自治體系。本條自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現行運作上省已虛級化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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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2 條是什麼?▾
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的條文,現已凍結。
Q2憲法第 112 條還有效嗎?▾
形式存在於憲法本文,但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已停止適用。
Q3什麼是精省?▾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將省虛級化,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級選舉停辦。
Q4省民代表大會還在嗎?▾
依現行增修條文第 9 條不再運作,從未真正召開過。
Q5省自治法要怎麼制定?▾
原應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但相關程序自精省後已停止運作。
Q6凍結和廢除差在哪?▾
凍結是停止適用但條文仍存在憲法本文;廢除是條文刪除。本條屬於凍結。
Q7未來可以恢復省自治嗎?▾
可以,但須修改增修條文第 9 條,門檻為立法院 3/4 出席、3/4 同意、加公民複決。
Q8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哪個優先?▾
增修條文優先適用,本文凍結部分形式存在但實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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