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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 條(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與權限)

  1. 1.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2. 2.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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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12 條原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

Q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現在還能用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原本規範,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 1997 年第四次修憲通過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憲法本文第十一章關於省自治的整套規定,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省長民選均停止運作。本條文字仍存在於憲法本文,但實質效力已被增修條文取代。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正式: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這裡藏著一個台灣人都該知道的真相:這條從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精省」之後,已經實質凍結。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了省級選舉、把省政府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所謂「省民代表大會」「省自治法」在現行憲政運作中根本不會發生。你在課本上讀到這條,老師可能只講文字,不講它已經是一具標本。懂這件事的差別是:當有人拿「憲法本文第 112 條還在」來主張恢復省自治,你知道這是政治修辭,不是法律現實。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並存,後者優先適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2 條屬於憲法本文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省級自治規範,原設計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並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建立省級住民自治體系。本條自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現行運作上省已虛級化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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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2 條是什麼?

規範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的條文,現已凍結。

Q2憲法第 112 條還有效嗎?

形式存在於憲法本文,但依增修條文第 9 條已停止適用。

Q3什麼是精省?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將省虛級化,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級選舉停辦。

Q4省民代表大會還在嗎?

依現行增修條文第 9 條不再運作,從未真正召開過。

Q5省自治法要怎麼制定?

原應依省縣自治通則制定,但相關程序自精省後已停止運作。

Q6凍結和廢除差在哪?

凍結是停止適用但條文仍存在憲法本文;廢除是條文刪除。本條屬於凍結。

Q7未來可以恢復省自治嗎?

可以,但須修改增修條文第 9 條,門檻為立法院 3/4 出席、3/4 同意、加公民複決。

Q8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哪個優先?

增修條文優先適用,本文凍結部分形式存在但實質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 1 條之 3(都道府県の地位)— 廣域地方公共團體之憲法第 92-95 條地方自治原則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 117-118 조(지방자치단체의 자치권 보장)+ 지방자치법 광역자치단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5-111 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德國Grundgesetz Art. 28 II + Art. 70-72 GG(聯邦制下各 Bundesland 之立法自治權,與中華民國精省走向相反)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72(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libre administration)+ 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L.4131-1 以下(Région)
🇺🇸 美國U.S. Constitution Tenth Amendment(state sovereignty reserved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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