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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 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建立均權制度,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決定歸中央、省、縣管轄,爭議由立法院決議解決。

Q · 憲法寫不完的新興議題(網路、AI、疫情)該歸誰管?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除憲法第 107 至 110 條列舉事項外,未列舉事項依其「性質」決定歸屬:全國一致性質歸中央、全省一致性質歸省、單一縣性質歸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作成決議解決。此即「均權制度」(剩餘權條款),是憲法處理新興議題(網路治理、AI 監管、疫情指揮權)管轄爭議的關鍵閥門。

白話解讀

寫憲法的人不是神,他們知道自己列不完所有事項。所以他們在列完中央、省、縣各自的權限之後,加了這一條:如果以後冒出新的事情、前面四條都沒寫到,那就看這件事的「性質」決定歸誰管。全國性質的歸中央,全省性質的歸省,單一縣性質的歸縣。吵不出結果?由立法院裁決。這條叫「剩餘權條款」,在憲法學上叫「均權制度」。它很重要,因為現代社會不斷冒出制憲者當年想像不到的議題:網路、人工智慧、太空、基因編輯、跨境電商、碳交易。這些東西該歸誰管?這條就是那把量尺。你以為這是冷門學術問題?想想看過去幾年的疫情指揮權爭議、網路平台管理爭議,每一場中央地方的拉扯,底層都在問同一個問題:這件事的「性質」是什麼?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1 條為均權制度核心條款(剩餘權條款),規定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分配中央、省、縣權限,爭議由立法院決議解決。此條源自孫中山均權制度理論,是大陸法系少見的彈性剩餘權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均權制度是什麼?

未列舉事項依「性質」分配中央地方權限的彈性剩餘權設計

Q2什麼叫剩餘權條款?

憲法列舉事項以外的所有事項歸誰管的概括規定

Q3中央和地方權限怎麼分?

憲法 107-110 列舉 + 111 條依性質判斷未列舉事項

Q4新興議題該歸誰管?

依事務性質判斷:全國性歸中央、地方性歸地方

Q5立法院怎麼解決權限爭議?

依憲法 111 條後段作成決議裁決

Q6均權制度跟聯邦制差在哪?

聯邦制預設剩餘權歸地方,均權制度依性質判斷無預設

Q7憲法 111 跟地方制度法 77 條差在哪?

憲法 111 是原則,地方制度法 77 是下位具體爭議解決機制

Q8「全國一致」性質怎麼判斷?

需立法目的、影響範圍、執行可行性綜合判斷,含價值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untryregulatory_designresidual_power_defaultdispute_resolution
台灣(均權制度)依事務「性質」判斷分配無預設,彈性判斷立法院決議
美國(聯邦制)列舉中央 + 剩餘權歸州歸各州(增修第 10 條)聯邦最高法院
德國(聯邦制)列舉聯邦事項 + 剩餘權歸邦歸各邦(基本法 30、70 條)聯邦憲法法院
法國(單一國)中央集權 + 地方自治團體分權歸中央(憲法第 72 條)憲法委員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92-95 條(地方自治)— 單一國,無聯邦式剩餘權設計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17-118조(지방자치)— 單一國,無聯邦式剩餘權設計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條(民主集中制)+ 第 30 條(行政區劃)— 單一制國家無剩餘權條款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0, 70(聯邦與邦權限分配,剩餘權歸邦)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 72(地方自治團體—單一國分權,非聯邦剩餘權)
🇺🇸 美國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X(剩餘權歸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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