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 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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