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 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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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分別規定中央及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本條111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係採孫中山先生之均權理論。
huanghak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行政爭訟(訴願法1)
+聲請憲法法庭(憲法訴訟法83)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