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快速跳轉
  1. 1.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10 條列舉縣對 11 類事項有立法執行權,為台灣地方自治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本條未受增修條文凍結。

Q · 縣自治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縣可以自己立法的範圍有多大?

依憲法 110 條,縣對 11 類事項有立法執行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縣對教育衛生實業交通、財產經營處分、公營事業、合作事業、農林水利漁牧、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警衛實施、慈善公益等十一類事項有立法並執行權,第十一款並概括「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事項。本條是縣級地方自治的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與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的第 109 條(省)不同,本條至今仍有效。

深度解讀

如果你曾經好奇,為什麼縣市政府可以開徵特別稅、發地方公債、經營縣有事業,答案不在地方制度法,而在這條。憲法第 110 條列出縣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的十一類事務:教育、衛生、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縣警衛、合作事業等等。這是台灣地方自治最原始的骨架。它跟第 109 條(省)最大的差別是:省那條被增修條文凍結了,這條沒有。理論上縣仍然保有憲法層級的立法自治權。但實務上縣市的立法權被地方制度法限縮得很緊,很多人以為地方自治完全由地方制度法決定,卻忘了地方制度法的上面還有這條憲法保障。當你看到中央要收回某項地方權限時,這條就是地方政府反抗的憲法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