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 1.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 2.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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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10 條列舉縣對 11 類事項有立法執行權,為台灣地方自治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本條未受增修條文凍結。
Q · 縣自治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縣可以自己立法的範圍有多大?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縣對教育衛生實業交通、財產經營處分、公營事業、合作事業、農林水利漁牧、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警衛實施、慈善公益等十一類事項有立法並執行權,第十一款並概括「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事項。本條是縣級地方自治的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與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的第 109 條(省)不同,本條至今仍有效。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好奇,為什麼縣市政府可以開徵特別稅、發地方公債、經營縣有事業,答案不在地方制度法,而在這條。憲法第 110 條列出縣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的十一類事務:教育、衛生、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縣警衛、合作事業等等。這是台灣地方自治最原始的骨架。它跟第 109 條(省)最大的差別是:省那條被增修條文凍結了,這條沒有。理論上縣仍然保有憲法層級的立法自治權。但實務上縣市的立法權被地方制度法限縮得很緊,很多人以為地方自治完全由地方制度法決定,卻忘了地方制度法的上面還有這條憲法保障。當你看到中央要收回某項地方權限時,這條就是地方政府反抗的憲法武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為「縣立法並執行事項」基本條款,明列縣對十一類事務享有立法權與執行權,構成台灣縣級地方自治的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本條至今未受憲法增修條文凍結,與已被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的第 109 條(省立法事項)形成對照,是地方政府對抗中央權限收回的最高位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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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10 條規定什麼?▾
縣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教育、財政、縣稅、縣債、警衛等十一類事項,是地方自治的憲法基礎。
Q2縣立法事項有哪些?▾
教育衛生實業交通、財產經營處分、公營事業、合作事業、農林水利漁牧、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警衛、慈善公益等十一類。
Q3縣可以自己收稅嗎?▾
可以。憲法 110 條第六款「縣財政及縣稅」直接授權,地方稅法通則再規範開徵程序,要經縣市議會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Q4中央可以收回縣的自治權嗎?▾
本條列舉的十一類事項是憲法層級授權,中央不能用行政命令直接收回,必須透過合憲的法律修正並通過憲法審查。
Q5憲法 110 條跟地方制度法哪個優先?▾
憲法 110 條優先。地方制度法是下位法,只能具體化本條的內容,不能牴觸或縮小授權範圍。
Q6省被凍結後,縣的自治權還有效嗎?▾
仍有效,且地位反升。本條未被憲法增修條文凍結,精省後縣直接面對中央,本條成為地方自治最重要的憲法武器。
Q7縣可以自己開銀行嗎?▾
依憲法 110 條第八款,縣可以設立縣銀行。但現行銀行法另有規定,實務上需依銀行法申請特許。
Q8違反憲法 110 條的法律或命令會怎樣?▾
地方政府或人民可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宣告違憲者中央法律或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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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107 | article_108 | article_109 | article_110 |
|---|---|---|---|---|
| 授權對象 | 中央 | 中央立法或交省縣執行 | 省(已凍結) | 縣 |
| 立法權 | 中央專屬 | 中央 | 省(凍結) | 縣 |
| 執行權 | 中央執行 | 中央或委由省縣 | 省自行執行(凍結) | 縣自行執行 |
| 目前效力 | 有效 | 有效 | 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 | 有效,未凍結 |
| 事項類別數 | 13 類 | 20 類 | 12 類 | 11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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