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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1. 1.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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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10 條列舉縣對 11 類事項有立法執行權,為台灣地方自治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本條未受增修條文凍結。

Q · 縣自治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縣可以自己立法的範圍有多大?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縣對教育衛生實業交通、財產經營處分、公營事業、合作事業、農林水利漁牧、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警衛實施、慈善公益等十一類事項有立法並執行權,第十一款並概括「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事項。本條是縣級地方自治的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與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的第 109 條(省)不同,本條至今仍有效。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好奇,為什麼縣市政府可以開徵特別稅、發地方公債、經營縣有事業,答案不在地方制度法,而在這條。憲法第 110 條列出縣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的十一類事務:教育、衛生、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縣警衛、合作事業等等。這是台灣地方自治最原始的骨架。它跟第 109 條(省)最大的差別是:省那條被增修條文凍結了,這條沒有。理論上縣仍然保有憲法層級的立法自治權。但實務上縣市的立法權被地方制度法限縮得很緊,很多人以為地方自治完全由地方制度法決定,卻忘了地方制度法的上面還有這條憲法保障。當你看到中央要收回某項地方權限時,這條就是地方政府反抗的憲法武器。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為「縣立法並執行事項」基本條款,明列縣對十一類事務享有立法權與執行權,構成台灣縣級地方自治的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本條至今未受憲法增修條文凍結,與已被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的第 109 條(省立法事項)形成對照,是地方政府對抗中央權限收回的最高位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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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政府可以自己課稅嗎?憲法依據是什麼?

可以。憲法第 110 條第六款「縣財政及縣稅」就是直接授權,地方稅法通則再進一步規範課徵程序。縣市政府可以依法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和附加稅課,但要經過縣市議會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內行人提示:地方稅不是「中央准不准」的問題,而是「有沒有符合程序」的問題。縣市本來就有這個憲法權力,中央不能一聲令下就收回。

Q2憲法 110 條跟地方制度法哪個優先?

憲法 110 條優先,位階最高。地方制度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能具體化和執行本條的內容,不能牴觸。如果地方制度法的某項規定被認為超出本條的授權範圍或過度限縮縣的自治權,理論上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憲法法庭對地方自治案件的審查標準歷經數次變動,查詢時要注意判決年份,尤其是 111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新制度。

Q3憲法第 110 條是什麼?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的核心條款,明列縣可以自己立法並執行的十一類事項,是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的憲法依據。

Q4縣立法事項十一類有哪些?

教育衛生實業交通、財產經營處分、公營事業、合作事業、農林水利漁牧、財政縣稅、縣債、縣銀行、警衛實施、慈善公益事項,以及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事項。

Q5什麼叫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

憲法直接賦予地方自治此項制度的核心內涵,立法者只能具體化不能廢除或實質架空。本條與釋字第 498 號是此原則的明文依據。

Q6縣銀行是什麼?縣真的可以開銀行嗎?

本條第八款授權縣設立縣銀行,理論上是縣的憲法權力。但現行銀行法另有規定,實務上需依銀行法申請設立特許。

Q7縣市政府要開徵特別稅怎麼辦?

依本條第六款 +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縣市政府研擬稅目 → 縣市議會三讀通過 → 報財政部備查 → 公告施行。中央僅能合法性備查不能否決。

Q8地方政府認為中央侵害自治權怎麼救濟?

依憲法訴訟法,地方自治團體可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或裁判憲法審查,主張中央法律或命令侵害本條保障的自治核心。

Q9縣議會立法要遵守什麼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30 條,自治條例由縣市議會三讀通過 → 縣市長公布 → 中央備查(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違反憲法 110 條範圍者得聲請憲法審查。

Q10怎麼判斷某項事務屬於本條十一類?

看事務性質:是否地方性、是否需因地制宜、是否涉及縣自有財政或基層治理。難以歸類時依憲法 111 條剩餘權原則處理(以全國一致性原則為斷)。

Q11憲法 110 條 vs 地方制度法哪個優先?

憲法 110 條優先。地方制度法是下位法,只能具體化本條,不能牴觸或縮小。地方制度法限縮過頭可聲請違憲審查。

Q12憲法 110 條 vs 107 條(中央事項)邊界在哪?

107 條中央事項中央獨佔,110 條縣事項縣獨佔。難以區分時依 111 條「事務性質適合全國一致歸中央」原則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07article_108article_109article_110
授權對象中央中央立法或交省縣執行省(已凍結)
立法權中央專屬中央省(凍結)
執行權中央執行中央或委由省縣省自行執行(凍結)縣自行執行
目前效力有效有效增修條文第 9 條凍結有效,未凍結
事項類別數13 類20 類12 類11 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92-95条(地方自治の本旨)+ 地方自治法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17-118조(지방자치단체의 자치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5-111 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體制差異大,PRC 為民主集中制非地方自治
🇩🇪 德國Grundgesetz Art. 28 Abs. 2 GG(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sgarantie)
🇫🇷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 72(libre administration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Tenth Amendment + Home Rule Doctrine(各州憲法保留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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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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