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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