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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法律字第 70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6 年 06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43 頁

要旨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

全文內容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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