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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9 條(省立法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2.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3.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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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haku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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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9 I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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