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8 條(中央立法事項)
- 1.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 2.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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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08 條列舉 20 項中央立法事務,可交地方執行;省得於不牴觸國家法律下訂單行法規。
Q · 憲法第 108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依憲法第 108 條,列舉教育制度、勞動法、警察制度、公共衛生、土地法、商業、銀行、公用徵收等 20 項事務,立法權專屬中央(立法院制定法律),但執行可交由省、縣辦理。最後一項授權省在不牴觸國家法律前提下,得制定單行法規補充。本條與 107 條(中央立法又執行)、109 條(省立法執行)、110 條(縣立法執行)構成完整權限劃分四層架構。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全台灣的勞基法都一樣,但各縣市的垃圾分類規則不同?為什麼教育制度是教育部說了算,但路邊攤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事?答案就藏在這條裡面。憲法第 108 條劃出了一塊特殊區域:這 20 件事,立法權歸中央(只有立法院能制定法律),但執行可以交給地方。這跟第 107 條「中央立法又執行」不同,也跟第 109 條「省自己立法執行」不同。它是一個中間地帶,中央握著規則的筆,但地方可以拿著規則去跑。更關鍵的是最後一句:省在不牴觸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己訂單行法規。這句話看起來像是給地方放權,實際上是一條鎖鏈,因為「不牴觸」三個字,讓中央隨時可以用一部新法律把地方的規定壓下去。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為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核心條文之一,列舉 20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務,並設「省得在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制定單行法規」條款,建立中央立法權專屬、地方執行裁量、地方補充立法受限三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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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08 條跟第 107 條差在哪?▾
107 條是中央立法又執行(國防、外交等),108 條是中央立法但可交地方執行(教育、勞動、商業等)。
Q2地方政府能不能比中央法律更嚴格?▾
原則上不行。地方單行法規不得牴觸國家法律,標準更嚴或更鬆都可能被認定牴觸。
Q3108 條提到的 20 項事務具體是哪些?▾
包含省縣自治通則、教育、勞動、商業、銀行、警察、公衛、土地法、公用徵收等 20 款。
Q4地方法規牴觸中央法律會怎樣?▾
依憲法 108 條最後一項,牴觸者無效;可透過行政訴訟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確認。
Q5勞基法是中央訂的,為什麼勞檢由地方做?▾
勞動法立法權依 108 條第 13 款屬中央,但執行可交由地方。立法統一、執行分權的典型例子。
Q6108 條跟憲法增修條文有衝突嗎?▾
1997 年精省後省虛級化,本條「省得制定單行法規」實務適用對象變為直轄市與縣市自治條例。
Q7誰來判定地方法規是否牴觸國家法律?▾
個案由普通法院附隨審查或行政法院裁判;抽象審查由憲法法庭依憲訴法處理。
Q8108 條沒列的事務歸誰管?▾
依憲法第 111 條剩餘權概括條款處理,性質上屬全國一致者歸中央,地方性者歸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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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立法權 | 執行權 | 典型事務 | 地方補充立法空間 |
|---|---|---|---|---|
| 憲法 107 條 | 中央 | 中央(不得交由地方) | 國防、外交、國籍法、司法制度、幣制 | 無 |
| 憲法 108 條 | 中央 | 中央或交由省縣執行 | 教育、勞動、商業、警察、公衛、土地法 | 省得在不牴觸國家法律內訂單行法規 |
| 憲法 109 條 | 省 | 省 | 省教育、衛生、財產、農林、漁牧 | 省自主立法(精省後虛級化) |
| 憲法 110 條 | 縣 | 縣 | 縣教育、衛生、財產、農林(在地化版本) | 縣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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