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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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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07 條規定外交、國防、司法制度等 13 項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地方政府不得介入。

Q · 縣市政府能不能修改刑法或制定地方稅?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刑事法律(第三款)與中央財政、國稅(第六款)均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專屬事項,地方政府連立法提案的權力都沒有。即使是直轄市議會通過的「地方刑罰自治條例」也會因違憲而無效。地方政府能做的,僅限於 109 條、110 條列舉的省縣事項,以及 108 條中央授權的執行事項。

白話解讀

台灣不是美國。美國各州可以有不同的刑法、不同的死刑標準、甚至不同的大麻合法化政策。但在台灣,這條憲法早在 1947 年就把這些選項鎖死了:刑法、民法、商事法,只有中央能立法,地方連碰都不能碰。這不是什麼抽象的權力分配理論,這直接影響你的生活。你在台北犯的罪和你在屏東犯的罪,適用完全相同的法律、完全相同的刑度,沒有任何一個縣市長有權力說「我們這裡酒駕判更重」或「我們這裡賭博不罰」。同樣的邏輯,你的護照、你的國籍、你用的度量衡、你繳的國稅,全部是中央說了算。這 13 款事項是中央政府的「專屬領地」,不只立法權在中央,連執行權都在中央,地方政府完全插不了手。你以為市議員能幫你改稅制?他連提案的權力都沒有。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為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之核心條文,採「列舉專屬主義」明列 13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含外交、國防、司法制度、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幣制、國稅、國際貿易等。本條建立台灣作為單一國的中央集權法律基礎,地方政府不得在此 13 項範圍內行使立法或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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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議員說要修法嚴懲酒駕,他真的能做到嗎?

不能。刑事法律屬於第三款「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地方議員沒有權限制定或修改任何刑法條文。他能做的頂多是建議中央修法或在地方層級加強取締執法。內行人提示:真正能推動修法的是立法委員,不是縣市議員。

Q2為什麼台灣不能像美國各州有不同的法律?

因為憲法的設計不同。美國是聯邦制,各州保留大量立法權;台灣是單一國,107 條把最核心的 13 項權力鎖在中央。即使後來增修條文凍結了省級政府(精省),中央對這些事項的專屬權力完全沒變。內行人提示:108 條有另外 20 項事項中央可以交由地方執行,那才是地方政府實際能發揮空間的領域。

Q3憲法 107 條規範什麼?

列舉 13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專屬事項,是台灣權力地圖的第一層底圖,所有跟中央地方權限有關的爭議都會回到這條。

Q4中央專屬事項是什麼意思?

中央政府獨占立法權與執行權之事務,地方政府連立法提案、行政執行的權力都沒有,違反者該地方規範直接違憲無效。

Q513 款中央事項具體有哪些?

外交、國防、國籍法及刑民商法、司法制度、航空國道郵電、中央財政國稅、國稅與省縣稅劃分、國營經濟事業、幣制、度量衡、國際貿易、涉外財政經濟、其他憲定中央事項。

Q6為什麼這些事務由中央獨占?

單一國原則 + 主權統一性要求。外交涉國家代表權、國防涉武力獨占、幣制涉經濟主權,這些事務若各地不同將造成國家分裂或經濟混亂。

Q7如何判斷一件事是中央還是地方權限?

翻 107 條 13 款先比對 → 在內歸中央雙權專屬 → 不在則查 108 條(可委地方執行)→ 不在則查 109/110 條(省縣立法)→ 都不在適用 111 條均權主義。

Q8地方政府違反 107 條怎麼辦?

可透過行政訴訟主張該地方法規無效,或經立法委員 1/4 以上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憲法法庭裁判作成後該地方規範立即失效。

Q9如何主張某政治承諾違反 107 條?

比對承諾內容是否屬於 13 款列舉事項,若屬之則該候選人即使當選也無權力實現該承諾,可作為政治論述基礎或行政訴訟事證。

Q10怎麼看懂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全圖?

讀完憲法第十章 107-111 條五條一氣呵成 → 對照增修條文第 9 條(精省)→ 再看地方制度法第 18-20 條(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Q11憲法 107 條 vs 108 條差在哪?

107 條中央立法+中央執行(地方完全不得介入),108 條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地方僅能受託執行)。差一個「或」字,地方參與空間完全不同。

Q12台灣(單一國)vs 美國(聯邦制)權限劃分差在哪?

美國列舉聯邦權限、剩餘權歸各州;台灣列舉中央專屬權限、地方權力源自憲法明文授與。本質:聯邦制各州保留主權,單一國地方無主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には連邦制を前提とした中央専属事項条項なし。地方自治法第 2 条(事務配分原則)が機能的に近い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0조 (입법권은 국회에 속한다) + 제117조 (지방자치단체 사무 범위) - 한국도 단일국가 모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9 条(国务院职权)+ 第 107 条(地方政府权限)- 中国为单一制国家,中央地方权限主要由组织法规定
🇩🇪 德國Grundgesetz Art. 73(Ausschließlich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 但德國為聯邦制,本質不同於台灣單一國模式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34(domaine de la loi)+ Art. 72(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法國單一國模式較接近台灣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8(enumerated powers of Congress)+ 10th Amendment - 聯邦列舉權限主義,反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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