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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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07 條規定外交、國防、司法制度等 13 項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地方政府不得介入。
Q · 縣市政府能不能修改刑法或制定地方稅?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刑事法律(第三款)與中央財政、國稅(第六款)均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專屬事項,地方政府連立法提案的權力都沒有。即使是直轄市議會通過的「地方刑罰自治條例」也會因違憲而無效。地方政府能做的,僅限於 109 條、110 條列舉的省縣事項,以及 108 條中央授權的執行事項。
白話解讀
台灣不是美國。美國各州可以有不同的刑法、不同的死刑標準、甚至不同的大麻合法化政策。但在台灣,這條憲法早在 1947 年就把這些選項鎖死了:刑法、民法、商事法,只有中央能立法,地方連碰都不能碰。這不是什麼抽象的權力分配理論,這直接影響你的生活。你在台北犯的罪和你在屏東犯的罪,適用完全相同的法律、完全相同的刑度,沒有任何一個縣市長有權力說「我們這裡酒駕判更重」或「我們這裡賭博不罰」。同樣的邏輯,你的護照、你的國籍、你用的度量衡、你繳的國稅,全部是中央說了算。這 13 款事項是中央政府的「專屬領地」,不只立法權在中央,連執行權都在中央,地方政府完全插不了手。你以為市議員能幫你改稅制?他連提案的權力都沒有。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為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之核心條文,採「列舉專屬主義」明列 13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含外交、國防、司法制度、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幣制、國稅、國際貿易等。本條建立台灣作為單一國的中央集權法律基礎,地方政府不得在此 13 項範圍內行使立法或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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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 107 條規範什麼?▾
列舉 13 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專屬事項,地方政府無權涉入。
Q2中央專屬事項有哪 13 項?▾
外交、國防、國籍法及刑民商法、司法制度、航空國道郵電、中央財政國稅、國稅與省縣稅劃分、國營經濟事業、幣制及國家銀行、度量衡、國際貿易政策、涉外財政經濟、其他憲定中央事項。
Q3地方縣市能修改刑法嗎?▾
不能。刑事法律屬第 107 條第三款專屬中央事項,地方議會連提案權都沒有。
Q4為什麼這些事項由中央獨占?▾
單一國原則 + 主權統一性:外交國防幣制等若各地不同,將造成國家分裂或經濟混亂。
Q5憲法 107 條 vs 108 條差在哪?▾
107 條中央立法+中央執行(地方完全不能碰),108 條中央立法+可交地方執行(地方僅能跑腿)。
Q6如何主張地方行為違反 107 條?▾
透過行政訴訟主張地方法規無效,或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Q7精省後 107 條還有意義嗎?▾
有。增修條文凍結省級政府後,107 條中央專屬性更強,直轄市與縣市完全不得介入。
Q8美國各州能立法那為何台灣不行?▾
美國為聯邦制,各州保留主權;台灣為單一國,中央享有完整立法權,107 條進一步鎖死 1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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