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6 條(監察院組織法之制定)
快速跳轉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106 條規定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將監察院內部架構授權立法院以普通法律規範。
Q · 監察院的組織是憲法直接規定的嗎?
不是。憲法授權立法院以組織法規範
依憲法第 106 條,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這意思是:憲法只在第九章(90-105 條)列舉監察院的職權(彈劾、糾舉、審計、調查),但內部架構怎麼搭、有幾個委員會、調查程序怎麼跑、幕僚人力多少,全部交給立法院透過《監察院組織法》規範。立法院過半即可修法,是制度設計裡最安靜的權力槓桿。
深度解讀
整部憲法花了十幾條描述監察院能做什麼:彈劾、糾舉、審計。但到了第 106 條,它只說了一句話:組織怎麼搭,交給立法院用法律去定。這一句話看似什麼都沒講,但它是一道鎖。沒有這條,立法院無權決定監察院要設幾個委員會、怎麼分工、誰有調查權的執行細節。有了這條,監察院的骨架就不是憲法自己畫死的,而是可以被立法院調整的活結構。這也意味著:每次立法院修改《監察院組織法》,都是在重新定義監察院的戰鬥力。你以為監察院的權力寫在憲法裡就不會變?真正決定它能不能咬人的,是這條授權出去的那部法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