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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7122 號
要旨
臺北市 84 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與環保署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第 5 條規定所發布調整為 40%之命令牴觸,得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全文內容
按直轄市自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本件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所作台北市八十四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仍暫維持隨水費百分之十八比率徵收之決定,如經發布執行,似與行政院環保護署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調整為百分之四十之命令 (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83 環署廢字第二二五六五號公告) 有所牴觸。從而,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如屬委辦事項 (憲法第一百八條第十八款規定參照) ,則依首揭條文第一項規定,於其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時,自得由中央主管機報請行政院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