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5條,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若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中央主管機關需向行政院報請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同樣地,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法律,中央主管機關也需向行政院報請相同的措施。然而,若前述自治事項是否違背法律產生疑義,則需由司法院來解釋。在司法院解釋之前,行政院不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前述自治事項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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