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市政府擬定,經市議會核定。
直轄市自治法第 44 條規定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市政府擬定,經市議會核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直轄市在進行財政管理時應設立公庫,並由市政府擬定公庫的代理機關,然後經市議會核定。具體來說,公庫是指一個機構或部門,負責收集、保管和管理市政府的財政資金。代理機關則是指具體負責執行公庫職責的部門或機構。這樣的設置和管理,旨在確保直轄市的財政運作獨立、透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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