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市政府全額負擔、中央與市政府分擔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確定市財政之自主性。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市政府。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3條的規定,對於中央費用和地方費用的劃分,應該明確指定由市政府全額承擔、中央和市政府共同承擔,以及中央全額承擔的項目,以確定市財政的自治性。中央不得將應由其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市政府。 參考資料: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3條,《行政院財政部署行政中央及地方費用劃分原則實施要點》明確規定了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劃分原則,以保障市政府的自主性。此外,《地方公共財團法人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20條也對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的劃分有相關規定。根據以上法規,中央不得將應由其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市政府,以確保市政府的自主性和財政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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