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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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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對直轄市之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訂定補助及協助辦法,明定補助金性質、補助對象之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並送立法院審議。 市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行政院得酌減其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2條,中央政府針對直轄市的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制定補助及協助辦法,並明確補助金的性質、補助對象的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這些辦法需要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審議。此外,如果市政府有其他依法可以取得的財源,而選擇不徵收時,行政院可以酌減對該市政府的補助款。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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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42 條規定:「中央政府對直轄市之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訂定補助及協助辦法,明定補助金性質、補助對象之條件、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