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對直轄市之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訂定補助及協助辦法,明定補助金性質、補助對象之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並送立法院審議。 市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行政院得酌減其補助款。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2條,中央政府針對直轄市的補助及協助,應由行政院制定補助及協助辦法,並明確補助金的性質、補助對象的條件、補助率及補助基準。這些辦法需要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審議。此外,如果市政府有其他依法可以取得的財源,而選擇不徵收時,行政院可以酌減對該市政府的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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