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占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前項比例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41條規定市公債及借款的未償餘額,在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標準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由於這個問題詢問的是"直轄市自治法第 41 條",而不是片段內容裡有關公共債務的部分,而且問題中並沒有提供直轄市自治法第41條的相關上下文。因此,在缺乏法條完整內容的情況下,無法對此法條進行具體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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