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自治財政之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直轄市與中央、省、縣 (市) 間應維持適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40條規定,市政府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保障自治財政的健全。此外,該條也規定直轄市的稅課收入應佔年度歲出預算的適度比例,並且該比例應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依照法條的規定,直轄市政府需要確保自有財源的適度比例,以確保其在自治財政上的獨立性。同時,稅課收入也應與年度歲出預算的比例相符,以維持財政的平衡和穩定。具體的比例和規定由行政院在擬定後需提交給立法院進行決定。根據法條的規定,直轄市自治法第40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直轄市擁有適當的自有財源,並在財政管理方面保持獨立性和專責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之「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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