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市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市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市議會之決議徵收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39條規定了直轄市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市稅的範圍和課徵,需要依據地方稅法通則和政府規費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市政府收取規費的範圍和原則需要符合政府規費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需要經市議會的決議徵收。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雖然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特別稅徵收條例,但是如果開徵的事項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則不得徵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46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徵收稅捐的授權範圍。根據以上法條解釋,市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市稅的範圍和課徵都需要依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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