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前項統籌分配之比率,行政院應每年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財政情況,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38條規定,市應分配的國稅、直轄市稅之統籌分配比率,應按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每年行政院應該檢討中央、直轄市、省政府的財政情況,並比較其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必要時,可以修正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中有關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具體的例子及相關資料需參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法規法條及相關解釋或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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