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公債及借款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直轄市自治法第37條列舉了市收入的各項款目,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公債及借款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其他收入。這些款目都是指直轄市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 參考資料中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指出對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事項不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這個範例說明了法律對於稅款徵收有限制,特定情況下不能開徵特稅。 參考資料的另一個相關範例是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的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特稅稅捐與訂定稅率之前,應先將該條例陳報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備查。這個範例強調了地方政府在徵收特稅稅捐時需要先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查和確認。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理解直轄市自治法第37條中列舉的各項款目是指市政府可以從中獲得收入的來源。不同的款目代表不同的收入來源,例如稅課收入是指市政府從納稅人收取的各種稅款,工程受益費收入是指從受益於特定公共工程的個人或團體徵收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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