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直轄市自治法 第六章 自治監督

§ 45–539

45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46
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47
市與省 (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48
市議員、市長、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市議員、市長由行政院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市議會;里長由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再審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因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撤銷者;或因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市長、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者,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9
市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一、涉嫌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前款以外之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被通緝者。 四、在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前項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如前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應許其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50
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51
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52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准後辦理,並送立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照。
53
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依前條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任其缺額,均不補選。
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