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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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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自治法第51條規定了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休職期間逾任期、停職的情況下應辦理補選。然而,如果所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而補選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的十天內就職,並在補足所遺任期的範圍內擔任職位。 根據《臺北市市長、議會議員及里長選舉罷免法》第35條的規定,如果市長職位發生缺額,就應當進行補選。補選的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10天內就職,并且就職期間應該是補選遺留任期的範圍內。這條規定適用於臺北市的市長職位。 在《台北市市區區民代表及里長選舉罷免法》第35條的規定下,如果里長的職位發生缺額,就應當進行補選。補選的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10天內就職,并且就職期間應該是補選遺留任期的範圍內。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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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51 條規定:「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