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直轄市自治法第51條規定了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休職期間逾任期、停職的情況下應辦理補選。然而,如果所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而補選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的十天內就職,並在補足所遺任期的範圍內擔任職位。 根據《臺北市市長、議會議員及里長選舉罷免法》第35條的規定,如果市長職位發生缺額,就應當進行補選。補選的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10天內就職,并且就職期間應該是補選遺留任期的範圍內。這條規定適用於臺北市的市長職位。 在《台北市市區區民代表及里長選舉罷免法》第35條的規定下,如果里長的職位發生缺額,就應當進行補選。補選的當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後10天內就職,并且就職期間應該是補選遺留任期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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