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市議員、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送立法院查照。 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送市議會查照。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52條的規定,當市議員、市長以及里長的任期屆滿或出缺需要進行改選或補選時,如果因為特殊事故而無法按時進行,可以延期辦理。市議員、市長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時,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並且送交立法院查照。而里長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時,需要經市政府核准後辦理,並且送交市議會查照。 例如,如果一個直轄市的市議員選舉由於天災等特殊事故無法按時進行,該直轄市的市政府可以向行政院申請延期辦理選舉,並經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同理,如果一個直轄市的里長選舉因特殊事故無法按時進行,該直轄市的市政府可以核准延期辦理選舉,並經市議會查照。這些例子符合直轄市自治法第52條的規定,並且需要相應的核准和查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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