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現設籍在市行政區域內者,為市民。
直轄市自治法 第二章 市民之權利與義務
§ 8–10共 3 條
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二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三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四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五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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