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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二節 市政府

§ 30–312

30
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由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31
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之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訂,送立法院查照。 第一、二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