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前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副市長,由市長報請行政院備查,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30條,直轄市政府設市長一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並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市政府還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其中一人的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的職務也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根據法條第二項,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副市長,市長應向行政院報請備查。當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該副市長應隨之離職。 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都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了副市長一人、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其他首長職務由市長任免。 根據法條第四項,經選出的市長應在上屆任期屆滿的當天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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