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市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新設之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二項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直轄市自治法第29條規定,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市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新設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根據當地的行政程序,市議會擬定的組織規程必須經過行政院的核定才能生效。此外,組織規程中涉及考銓業務的部分,必須符合中央的考銓法規,核定後還需函送考試院備查。具體的範例及參考資料,需要對直轄市自治法及相關法規進一步參考,才能提供適切且相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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