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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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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由行政院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28條,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此法條,市議員不能同時兼任公務員、學校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也不能同時兼任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任何職務或名義。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自治法第28條規定市議員的禁止兼職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市議員能專心擔任議員的職責,避免利益衝突或職務混淆的情況發生。這也符合市議員作為代表市民利益的公職人員應該專心履行職責的原則。 例如,如果一位市議員同時兼任一所公立學校的專任教師,可能會在行使市議員職責時受到學校教職的影響,或是在學校教職時受到市議員職責的影響,潛在地產生利益衝突或是行政資源的不當使用。因此,直轄市自治法明確規定市議員不得兼職這些職務,以確保市議員能夠專心履行議員的職責。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第28條 - 行政院公報第7020號授權辦理省市議會組織法部分條文施行細則 - 直轄市政府網站及教育部網站相關法規資訊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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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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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28 條規定:「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