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27條,市議員可以獲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也可以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和膳食費。該條款明確提到各費用的支給標準,但另有法律規定具體的金額標準。 這意味著直轄市議員的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和膳食費的金額,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而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法律來定義這些金額。所以在這方面,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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