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之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訂,送立法院查照。 第一、二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31條,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新設的市政府組織規程則由行政院擬訂,送交立法院查照。此外,組織規程涉及考銓業務的事項,不能違反中央考銓法規,並且在核定後要函送考試院備查。 參考資料: 1. 直轄市自治法 2. 考試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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