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直轄市自治法第50條規定,當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時,若缺額達到總名額的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到二分之一,則必須進行補選。然而,若所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需再進行補選。補選的市議員依照所遺任期為限,即只擔任未滿一年的剩餘任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市議會的議員數量維持在正常範圍內,並且確保遗留的任期能夠得到妥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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