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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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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與省 (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7條,當市和省(市)之間發生事權爭議時,行政院有權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解決。例如,如果台北市和台灣省發生關於特定事項的事權爭議,行政院可以召集台北市政府和台灣省政府進行協商,以解決這個爭議。這條法規確保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以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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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47 條規定:「市與省 (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