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與省 (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7條,當市和省(市)之間發生事權爭議時,行政院有權召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解決。例如,如果台北市和台灣省發生關於特定事項的事權爭議,行政院可以召集台北市政府和台灣省政府進行協商,以解決這個爭議。這條法規確保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以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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