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46條,市政府如果應該但不執行某項行為,且符合代理處理的條件,行政院可以命令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執行該項行為。如果超過期限仍不執行,行政院可以代替執行。但在情況緊急時,行政院可以直接代理執行。 關於代行處理的辦法,內政部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制定,並提交行政院核准。 例如,如果某個直轄市的市政府應該執行某項法定事項,但拖延且嚴重影響公共利益或阻礙地方政務的正常運作,行政院可以命令該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執行這項事項。如果市政府在期限內仍不執行,行政院可以代理處理。如果情況非常緊急,行政院可以直接代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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