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7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稱「不逮捕特權」。
Q · 立法委員犯法可以直接抓嗎?
現行犯可以,其他要立法院同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4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換句話說:當場犯罪當場抓,沒有任何緩衝;但事後才查出來的案件,檢察官想羈押或拘提,必須先向立法院聲請逮捕許可。這不是讓立委免於追訴,而是防止行政權用「涉嫌犯罪」當藉口在關鍵投票前癱瘓國會。
警察可以在街上逮捕任何涉嫌犯罪的人,但碰到立法委員,手銬要先放下來。除非是「現行犯」,也就是正在犯罪或剛犯完被當場抓到的情況,否則要逮捕或拘禁一位立委,必須先取得立法院的同意。這叫「不逮捕特權」。聽起來像是立委可以為所欲為?恰恰相反。這條存在的理由非常黑暗:歷史上太多政府用「涉嫌犯罪」當藉口,在關鍵投票前把反對派議員抓走。你不需要真的有罪,只需要在投票日之前被關在看守所裡就夠了。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立委個人,是保護國會的表決不被行政權操控。但它的副作用也很真實:在立法院不同意的情況下,一個涉嫌重罪的立委可以繼續自由活動。這就是為什麼每次有立委涉案,「要不要同意逮捕」都會變成政治風暴。
中華民國憲法第74條為國會議員「不逮捕特權」之憲法位階規範。其要件為:對象限於現任立法委員;保護內容為非現行犯之逮捕或拘禁須經立法院許可;例外為現行犯不受本條保護。立法目的在維護立法權獨立行使,防止行政權藉司法程序干擾國會表決,與第73條言論免責權共同構成議員職務保障之雙柱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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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只能等。等到立委任期結束、未獲連任、或主動辭職,不逮捕特權就消滅。實務上檢方會持續偵辦、蒐集證據,只是暫時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內行人提示:立法院否決逮捕許可不代表立委無罪,只代表國會不同意在任期內讓司法限制這位議員的自由。偵查和審判照常進行,只是人不能被關。
刑事訴訟法第88條定義得很清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酒駕被攔、打人被目擊、偷東西被當場抓到,這些都算。但「三天前犯的案、今天才查到」不算現行犯,就必須走立法院許可程序。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現行犯」的認定時間窗口非常短,通常以小時計,不以天計。檢警如果錯過這個窗口,就只能走正式程序了。
憲法第74條規定,立委非現行犯時,逮捕或拘禁前須經立法院許可的程序保障,目的在防止行政權干擾國會運作。
檢察官向立法院聲請逮捕許可,由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並交院會記名表決通過之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為現行犯,時間窗口以小時計。
透過言論免責權(第73條)與不逮捕特權(第74條)構成議員職務雙柱,防止行政權與司法權干擾國會運作。
檢察官備文聲請→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被聲請立委到場陳述→院會記名表決→結果通知檢方。
依憲法第74條但書與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任何人皆得逕行逮捕送辦,無須立法院同意,等同一般民眾。
繼續偵查、起訴、審判,但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亦可等立委卸任、未連任後依一般程序動手。
立法院議事錄與全院委員會紀錄為公開資訊,可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查詢逮捕許可聲請與表決結果。
第73條保護議事言論不被追訴(終身保護);第74條保護人身自由免於非現行犯逮捕(限任期內)。前者絕對保障,後者可經立法院許可解除。
立委依憲法第74條任期內保護;縣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僅於會期中保護。立委保護期間較長、位階較高。
| feature | art73_speech_immunity | art74_arrest_immunity |
|---|---|---|
| 保護對象 | 議事言論與表決行為 | 立委本人之人身自由 |
| 保護期間 | 終身(卸任後仍受保護) | 任期內(卸任後消滅) |
| 現行犯例外 | 無此概念,言論非現行犯 | 現行犯不受保護,可逕行逮捕 |
| 解除程序 | 不可解除,絕對保障 | 經立法院許可即可解除 |
| 立法目的 | 保障議事辯論自由 | 防止行政權藉司法干擾國會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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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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