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 條(關係院首長列席)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是五院溝通與國會監督的憲法依據。
Q · 部長為什麼要到立法院備詢?
依憲法第 71 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原始設計使用「得」(可以)而非「應」(必須),給行政官員選擇空間。後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將此「可以」升級為「應該」,建立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備詢的強制義務。實務上沒有部長敢拒絕到場,因為不出席等於放棄解釋權,政治成本極高。
白話解讀
打開立法院質詢的直播,你會看到部長們坐在台下被立委輪流拷問。這個畫面的法律基礎就在這裡。但這條用的字眼是「得」列席,意思是「可以」,不是「必須」。憲法的原始設計其實給了行政官員選擇權。那為什麼每次質詢部長都乖乖來?因為後來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把「可以」升級成了「不來不行」,加上政治現實是:不出席的部長等於自己放棄解釋權,媒體會把空椅子拍成明天的頭條。更值得注意的是「關係院院長」這四個字。不只是行政院,如果討論的議案跟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有關,那些院長一樣可以來講話。這是五權之間的橋樑條款:雖然五權分立,但議事的時候,相關的人有權走進來把話說清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範立法院議事時,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之制度,是行政權與立法權溝通的憲法依據,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相關院之間的議事陳述機制,與第 67 條委員會邀請及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列為國會監督的核心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71 條規定什麼?▾
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為國會監督憲法依據。
Q2為什麼憲法 71 條用「得」不用「應」?▾
制憲時尊重五權分立,給行政官員選擇空間,後由子法剛性化。
Q3部長能拒絕去立法院嗎?▾
憲法層次可以,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將備詢升級為強制義務。
Q4列席跟出席差在哪?▾
列席可發言不可投票,出席是正式有表決權的成員。
Q5司法院長也要到立法院嗎?▾
若議案涉及司法院職權範圍,司法院長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Q6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跟憲法 71 條差在哪?▾
前者強化為強制備詢義務,後者原始設計是選擇權。
Q7部長拒絕備詢會怎樣?▾
政治責任壓力、媒體攻擊、可能引發倒閣壓力。
Q8誰可以到立法院列席?▾
五院院長(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及各部會首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tegory_A | category_B | note |
|---|---|---|---|
| 列席 | 可發言、答詢、提供資料 | 不能投票、不是正式成員 | 五權分立架構下行政權人員的角色 |
| 出席 | 立法委員本人 | 有表決權、是正式成員 | 行使立法權的核心 |
| 備詢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強化 | 強制義務、實質拘束力 | 從憲法 71 條的「得」進化到「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