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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 條(關係院首長列席)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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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是五院溝通與國會監督的憲法依據。

Q · 部長為什麼要到立法院備詢?

依憲法第 71 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原始設計使用「得」(可以)而非「應」(必須),給行政官員選擇空間。後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將此「可以」升級為「應該」,建立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備詢的強制義務。實務上沒有部長敢拒絕到場,因為不出席等於放棄解釋權,政治成本極高。

白話解讀

打開立法院質詢的直播,你會看到部長們坐在台下被立委輪流拷問。這個畫面的法律基礎就在這裡。但這條用的字眼是「得」列席,意思是「可以」,不是「必須」。憲法的原始設計其實給了行政官員選擇權。那為什麼每次質詢部長都乖乖來?因為後來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把「可以」升級成了「不來不行」,加上政治現實是:不出席的部長等於自己放棄解釋權,媒體會把空椅子拍成明天的頭條。更值得注意的是「關係院院長」這四個字。不只是行政院,如果討論的議案跟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有關,那些院長一樣可以來講話。這是五權之間的橋樑條款:雖然五權分立,但議事的時候,相關的人有權走進來把話說清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範立法院議事時,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之制度,是行政權與立法權溝通的憲法依據,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相關院之間的議事陳述機制,與第 67 條委員會邀請及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列為國會監督的核心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71 條規定什麼?

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為國會監督憲法依據。

Q2為什麼憲法 71 條用「得」不用「應」?

制憲時尊重五權分立,給行政官員選擇空間,後由子法剛性化。

Q3部長能拒絕去立法院嗎?

憲法層次可以,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將備詢升級為強制義務。

Q4列席跟出席差在哪?

列席可發言不可投票,出席是正式有表決權的成員。

Q5司法院長也要到立法院嗎?

若議案涉及司法院職權範圍,司法院長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Q6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跟憲法 71 條差在哪?

前者強化為強制備詢義務,後者原始設計是選擇權。

Q7部長拒絕備詢會怎樣?

政治責任壓力、媒體攻擊、可能引發倒閣壓力。

Q8誰可以到立法院列席?

五院院長(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及各部會首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tegory_Acategory_Bnote
列席可發言、答詢、提供資料不能投票、不是正式成員五權分立架構下行政權人員的角色
出席立法委員本人有表決權、是正式成員行使立法權的核心
備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強化強制義務、實質拘束力從憲法 71 條的「得」進化到「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63 条(内閣総理大臣その他の国務大臣の議院出席権・出席義務)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2조(국무총리·국무위원의 국회 출석권 및 출석요구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2 条(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德國Grundgesetz Art. 43(Anwesenheitsrecht und -pflicht der Bundesregierung im Bundestag)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31(droit d'accès des membres du Gouvernement aux deux assemblée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does not have direct equivalent; Cabinet members may testify before Congress upon invitation under separation of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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