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 條(關係院首長列席)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是五院溝通與國會監督的憲法依據。

Q · 部長為什麼要到立法院備詢?

依憲法第 71 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原始設計使用「得」(可以)而非「應」(必須),給行政官員選擇空間。後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將此「可以」升級為「應該」,建立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備詢的強制義務。實務上沒有部長敢拒絕到場,因為不出席等於放棄解釋權,政治成本極高。

白話解讀

打開立法院質詢的直播,你會看到部長們坐在台下被立委輪流拷問。這個畫面的法律基礎就在這裡。但這條用的字眼是「得」列席,意思是「可以」,不是「必須」。憲法的原始設計其實給了行政官員選擇權。那為什麼每次質詢部長都乖乖來?因為後來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把「可以」升級成了「不來不行」,加上政治現實是:不出席的部長等於自己放棄解釋權,媒體會把空椅子拍成明天的頭條。更值得注意的是「關係院院長」這四個字。不只是行政院,如果討論的議案跟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有關,那些院長一樣可以來講話。這是五權之間的橋樑條款:雖然五權分立,但議事的時候,相關的人有權走進來把話說清楚。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範立法院議事時,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之制度,是行政權與立法權溝通的憲法依據,建立五權分立架構下相關院之間的議事陳述機制,與第 67 條委員會邀請及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列為國會監督的核心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部長可以拒絕去立法院嗎?

憲法原文用「得」列席,語意上是可以選擇的。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歷年大法官解釋已經建立起行政官員「有義務到立法院接受質詢和備詢」的憲政慣例。實務上沒有部長敢拒絕。內行人提示:真正的角力不在「來不來」,而在「什麼時候來」和「回答到什麼程度」。部長到場但以「涉及機密」或「尚在研議中」拒答,效果跟沒來差不多。

Q2列席跟出席差在哪裡?

出席是有表決權的正式成員,列席是被邀請來說明意見的非成員。部長在立法院列席,可以發言、答詢、提供資料,但不能對法案投票。這個區別是五權分立的核心:行政權的人來立法權的場域是「說明」,不是「決定」。把這兩個混在一起,五權的界線就模糊了。

Q3憲法第 71 條是什麼?

規範立法院開會時,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的條文,是國會監督與五權溝通的憲法依據。

Q4什麼是「列席陳述意見」?

非正式成員出席會議並發言陳述意見的權利,可參與討論答詢但不能投票表決。

Q5「關係院」是哪些院?

與議事內容有相關職權的中央院級機關,包括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

Q6誰可以到立法院列席?

五院院長(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及各部會首長,依議案相關性決定。

Q7立法院怎麼邀請部長列席?

由議案相關委員會發函邀請,或全院質詢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強制備詢。

Q8部長被邀請後可以怎麼回應?

原則上應出席,但可請次長代理(重要議案不可);以「機密」「研議中」拒答政治風險高。

Q9部長拒絕備詢會怎樣?

面臨政治責任壓力、媒體攻擊、可能引發倒閣壓力,雖無直接法律罰則但政治成本極高。

Q10怎麼追蹤部長備詢內容?

立法院議事直播、議事錄、各黨團新聞稿、公報網站皆可查閱完整質詢與答詢內容。

Q11列席 vs 出席差在哪?

列席可發言不可投票、是非正式成員;出席是正式有表決權的成員。五權分立核心區隔。

Q12憲法 71 vs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7 差在哪?

憲法 71 用「得」是選擇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7 將其升級為強制備詢義務。母法 vs 子法的剛柔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tegory_Acategory_Bnote
列席可發言、答詢、提供資料不能投票、不是正式成員五權分立架構下行政權人員的角色
出席立法委員本人有表決權、是正式成員行使立法權的核心
備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強化強制義務、實質拘束力從憲法 71 條的「得」進化到「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63 条(内閣総理大臣その他の国務大臣の議院出席権・出席義務)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2조(국무총리·국무위원의 국회 출석권 및 출석요구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2 条(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德國Grundgesetz Art. 43(Anwesenheitsrecht und -pflicht der Bundesregierung im Bundestag)
🇫🇷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31(droit d'accès des membres du Gouvernement aux deux assemblée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does not have direct equivalent; Cabinet members may testify before Congress upon invitation under separation of pow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